温州市调查公司:离婚时,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

温州市调查公司:离婚时,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  离婚时,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,男方是否有抚养义务 确定丈夫对人工受精子女有无抚养义务,首先应当确定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。如果人工受精子女在法律上视为婚生子女,则夫妻双方离婚后,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,另一方都应当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。如果人工受精的子女在法律上不视为婚生子女,则夫妻双方离婚后,丈夫不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。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》规定: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婚姻法》的有温州婚外情调查取证关规定。”可见,在我国,由夫妻双方同意进行的人工受精所生子女,具温州外遇调查取证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。  《婚姻法》第21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。”第36条规定: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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